國家考試具有選拔公務人員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功能,應考資格之限制攸關憲法工作權、應考試權、平等原則或其他如服公職權及比例原則之運用,且與人民自我規畫生活與自我實現息息相關。本文植基於基本權利基礎理論與實務案例,試圖為應考試權勾勒出權利體系上之輪廓與位置,並提供對應考試權不同之思考方向。 本文認為,應考試權獨立存在,係基於基本權利細緻化之趨勢,強調建構程序上之基本權,並為工作權概念涵括,與服公職權則為前後階段的關係,可從憲法體系解釋、歷史之觀點演繹得出,應考試權並具有機會平等之內涵。 國家考試應考資格之限制,本質上即是對憲法上基本權利之限制,對應考資格限制之審查就應考人而言,可能是全有或全無之結果,若對前階段的應考資格限制過嚴,可能對後階段的服公職權、工作權(職業選擇自由)產生重大限制或完全剝奪,故對應考資格限制之規範仍須通過憲法基本權利保障要求之審查。 本文另提出研究方向建議,對於強化客觀公平公正之考試制度概念、建立公平合理之考試制度,確保考試公平性以及應考人之請求公平考試程序之權利,仍有廣大空間供論述與進一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