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人權已經從傳統的生命權、財產權,發展至第三代人權,也就是以團體保障為主要目標的新興人權。但權利保障也意味著權利間之衝突,而外國投資保障與環境保護也確實呈現出對立的風貌,除了在國內引起對壘外,也造成國際社會構成員間之衝突。外國投資保障制度的過度膨脹,侵蝕著國家主權行使的空間,任何對外國投資造成損害的規範或措施,勢必再度受到國際法的檢視,而如何在逐漸興起的環境保護概念與投資保障兩者間,追尋全面性的平衡,已經形成激烈的爭辯。據此,對於外國投資保障制度與環境保護各自發展做成適當的分析,並就國際上面對此種爭議的處理方式進行有系統與類型化的研究,歸納出一定的脈絡,並藉此開創不同的解決之道,確屬國際法領域中亟待處理的議題。 本文首先將確認在條約以及國際習慣法的規範下,地主國與外國投資者間對於應負擔的外國投資保障與環境保護義務,究竟如何歸納出實質的內容,確實了解國際投資領域與環境保護各自應遵循的原則,將會在地主國與外國投資者間產生何種劇烈衝突,以求探究爭議的核心所在。其次,透過具有國際性質的法院與仲裁法庭在處理不同涉及投資保障與環境維護的個案爭議過程中,對於有關外國投資保障與環境保護爭議所採取的判斷標準,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剖析,察覺學術研究與國際實務操作可能產生的差異。最終,透過學術與實務並重的分析與歸類,在制度、判斷標準上提出有助於降低外國投資保障與環境保護對立的解決之道,同時也藉此建構出新興的解決途徑,以供參考。 國際社會對外國投資保障制度與環境保護議題之討論,仍處於開始萌芽的階段,涉及兩者間的理論基礎與案件爭議,雖有一定之數量,但仍無法全面處理兩者間所衍生之爭議。因此,本文將以現存之學術理論為基礎,分析其內容與操作方式外,藉由案件的歸納研究,建構出更完整之體系與方法,掌握外國投資保障制度與環境保護的核心意涵,以做為日後研究之參考。 關鍵字:外國投資保障制度、環境保護、環境權、間接徵收、公正與公平待遇、環境衝擊評估、投資契約、穩定條款、保護傘條款、國際投資仲裁、透明性、國際環境法院、國際投資法院、上訴仲裁法院、全球盟約、企業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