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之發展,環境保護議題日益受到關注。但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之破壞,仍時有所聞,缺乏有效之控制。在發達國家中,環境公民訴訟是一個重要的環境法律制度。尤其是美國環境公民訴訟對於環境法的實施與發展產生著深遠之影響。而台灣透過引進美國環境公民訴訟,希望建立一個救濟之途徑,以發揮客觀法律秩序之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之法律實行。然而,立法的缺失以及台灣訴訟制度與美國法律制度不同,實有檢討之必要。而將近13年來,台灣環境公民訴訟之司法實務亦已累積許多判決案例。本研究即分析和討論這些實務判決,並提供建議,以促使環境公民訴訟之實踐更有效益。 本論文有五個章節,首先提出問題意識與論文架構,而第二章之主要討論內容為:環境公民訴訟的意義、環境公民訴訟的經濟分析、環境公民訴訟之構成要件,以及台灣環境公民訴訟的正當化基礎,如:環境權的學說、環境合作原則、公民參與理論和民間檢察總長理論。在第三章中,介紹了幾個不同國家的環境公民訴訟制度,特別是探討了美國環境公民訴訟的實踐情形。在第四章中,觀察台灣法院對環境公民訴訟的實踐情形。最後,分析總結台灣環境公民訴訟的規定,並提出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