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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論刑事被告與辯護人之交通權

指導教授 : 柯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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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通權旨在確保辯護制度得以真正實踐,其本然內涵在於保障被告與其辯護人得即時、充分、秘密而不受干擾地溝通、商議,俾使被告獲得專業協助,瞭解自身法律處境,並令辯護人得以充分掌握案件相關資訊,以真正有效協助被告構築防禦工程。由制度目的出發,探討交通權之保障範圍時,應思考交通權之保障是否侷限於辯護關係存在時,或應提前至辯護關係尚未成立之接洽階段。 辯護人應定位為限制的司法單元,本其任務及功能,辯護人負有為被告保密的義務,並無協助檢察官發現真實的義務,然同時,辯護人亦不得協助被告為虛偽陳述、破毀證據;辯護人執行辯護任務,均受上開功能界線及相關倫理規範之拘束,因此,對於辯護人不應心存偏見,對其交通權應給予最大的尊重與空間,否則無異令其繳械,辯護制度終究是紙上談兵。 交通權在保障的原則下,並非不得予以節制,重點在於正當性的檢視。除了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之形式要求外,並應嚴守比例原則的內在界線,目的與手段間必須合乎比例,程序上除法官保留原則外,更重要的是,事後救濟管道不僅是正當法律程序所不可或缺的一環,更應正視迅速救濟的需求,以免徒有救濟規範卻無救濟實益之憾。 羈押法或刑事訴訟法縱已因應大法官釋字第六五四號解釋有所修正,然此僅為交通權法制改革的第一步,並非終點,辯護制度之改革不應停滯或滿足於此。羈押法對於在押被告的管束,應盡量避免對交通權的干預,監看不與聞或開拆不閱覽,並非理所當然的合理措施,釋字第六五四號解釋在此部分容有挑戰的空間。至於現行法關於拘捕階段之暫緩指定接見,得借鏡日本相關法制;而在押被告交通權之限制,德國法上辯護人排除制度具有相當之參考價值;他國立法及實務經驗固然值得參酌,然外國法制未必完足,本文立基於交通權的本質內涵及應有保障範圍,以及交通權之節制措施應具備之正當性思維,嘗試提出適於我國法制體系,並符合交通權規範精神的修法建議,期得真正落實辯護權之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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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蘇書峰(2013)。偵查中辯護人之權利與保密義務〔碩士論文,國立中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33-211020161356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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