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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偵查中辯護人之權利與保密義務

指導教授 : 柯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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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現代法治國家的刑事程序,承認被告作為程序主體,因此享有防禦權利,刑事訴訟法必須保障被告有排除國家機關對其不利的指控並進而影響程序進行方向的機會,辯護制度便是這種法治思想底下的產物。國內目前多數學者對於辯護制度的研究多屬辯護人的權利範疇,包括接見交流權、閱卷權、在場權…等。尤其是大法官釋字654號出現之後,對辯護人是否具有完整的接見交流權,學說著作或是研討會更是多所著墨。然而與權利相對的義務項目,或許是因傳統以來對於人民權利要受較大保障的看法影響,對於辯護人於刑事程序當中應該受到的限制或是義務,卻較少深入探討或是作較有系統的研究介紹。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項規定,除被告可選任辯護人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亦可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惟辯護人所擔負的忠實義務及保密義務仍應以被告為對象,但若委任辯護人之人非被告,則辯護人是否還可保持對於被告完全的保密或是完全的忠誠即成疑問。辯護人有忠實辯護之義務,對象應是被告無誤,但若出資委請律師之人另有他人,則律師是否仍須謹守界線,是否可期待該名律師悍然拒絕幫該人辯護,是否有相關規範以避免此事發生,則仍有待辯護人義務範圍明確化,並期待律師的養成教育能就此部分加以訓練。辯護制度要能妥善發揮其功用,首先必須要對辯護人之權利及義務範圍加以明確規定,在考量國家法益及被告本身權益方面取得平衡,就辯護人權利部分,以憲法角度出發,導出刑事被告之律師權係受我國憲法所保障,對不合理之規範提出質疑;就保密義務而言,明確規範義務的內容、態樣,並且制定可資依循之法則,避免辯護人誤觸法網,即為本論文研究之目的。

關鍵字

保密義務 閱卷權 在場權 接見權 辯護權 律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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