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5年修法增訂勞基法第3條第2項規定:「依前條第8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和工作者指定適用」。是以,行政院勞委會分別以行政院勞委會(86)台勞動一字第037287號函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7)局企字第022250號函;及行政院勞委會(96)勞動一字第0960130914號函,分別跨過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教育事業單位,直接指定公立小學正式或臨時廚工皆適用勞動基準法。 雲林縣政府教育處為了讓公立學校了解有關勞動基準法所賦與廚工之勞動權益,及確保其權益能具體被實施,特於民國101年4月18日(星期三)於雲林縣北港鎮南陽國民小學辦理說明會。但結果仍無法達到各校午餐祕書之期待。探究其原因,在於公立小學廚工管理者,對於勞動相關法規不了解及誤解;其次,則導因於各校營養午餐營運狀況不一,無法由縣府教育處來統一規範各公立小學廚工之勞動條件。由於筆者工作常與廚工同仁接觸,再加上筆者亦負責學校勞工保險暨勞工退休金加退保業務,故對於廚工勞動權益之關心程度更甚於他人。因此,公立小學廚工勞動權益之保障應屬值得深入研究探討之議題。 本文擬就公立小學與廚工間之「從屬性」強弱、契約關係與定性;公立小學廚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公立小學廚工之雇主為何?具有部分工時特性之公立小學廚工如何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及勞動契約終止如何運用於公立小學廚工身上?等問題作為提綱挈領之重點討論。並以深度訪談之實證研究來引導本文之撰寫方向,避免該結論與建議與現實問題脫節,造成本文研究價值降低。 本文以職場上親身見聞之公立小學廚工勞動權益方面,就廚工、學生家長、學校管理單位及其上級機關三方面,就切身有關之法律規定尋出其相關性,尤其是具有部分工時工作者之公立小學廚工如何被運用於規範全工時之勞動基準法,及試著統一公立小學廚工勞動契約範本等具體方案。希冀本文之拋磚引玉,能使學生家長與學校管理單位及其上級機關就保護廚工權益方面有所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