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主要在探討我國扶養親屬免稅額制度設計及其憲法問題,並針對晚近大法官所作出有關扶養親屬免稅額制度之解釋,深入分析相關之法律爭點。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為扶養親屬免稅額制度之規定,釋字第415號解釋雖已明確將扶養親屬免稅額制度定性為「租稅優惠」,然學說上仍舊紛爭不斷,有鑑於本制度之定性結果將深深影響立法者之裁量空間,是唯有精確思考制度本質,方得界定司法審查之密度,故本文嘗試從此部分出發,探究本制度定性為「最低生活標準」之可能,並藉以作為決定司法違憲審查標準之先決要件。本文章節架構共有五章,第一章表明研究之動機,並點出扶養親屬免稅額制度於定性上之重要性。第二章則介紹扶養親屬免稅額制度之立法沿革、立法目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復就本制度之定性提出個人淺見,此外,並比較本制度與其他相類似制度,如:民法扶養制度、所得稅法扣除額制度與社會救助法之救助制度之異同,作為扶養親屬免稅額制度日後改革之啟發。第三章、第四章分別以釋字第692號解釋以及釋字第694號解釋為中心,就各該解釋之爭點一一剖析,並提出本文之看法。第五章則為本文之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