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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論民事訴訟之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

指導教授 : 郭書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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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論文摘要 論文題目:論民事訴訟之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 關鍵字詞:爭點整理、爭點簡化協議、集中審理主義、審理集中化、爭點集中審理主義等。 本論文主要在研究民事訴訟之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在實務上如何運用,包括週邊制度如何配合,以及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之法律效果為何等。我國民事訴訟法於2000年間大幅修正,其最大的改革係採行集中審理或審理集中化制度。實務上司法院要求承辦法官於每件民事訴訟事件審結後,須勾選「集中審理選單」;如未勾選「集中審理選單」,統計室即不予報結。而實務上大體係以有無使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作為案件是否行集中審理之基準,某程度將爭點整理視為集中審理,可見兩者關係甚為密切。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程序可謂為集中審理等類制度之核心。學者甚至認為民事訴訟審理、裁判之品質係取決於如何整理爭點。 本論文共分六章,茲擇要說明各章之重點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主要在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目的,研究範圍與限制,以及本論文架構。 第二章為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之基本概念。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之法理基礎在於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程序選擇權及訴訟契約等。所謂爭點整理,係在釐清具體訴訟事件兩造當事人間爭點及其內容之活動或過程,藉此使何者為爭點及其內容在整理主體間獲得共識。至於爭點簡化協議,基於其前揭法理基礎,筆者認為其實質內涵,應在於有爭執者儘量尋求共識,使成為無爭執,以減縮爭點之過程。爭點整理程序與爭點簡化協議程序非但為集中審理之手段或前提要件,更 具有促進訴訟、防止突襲及提高和解或調解成立機率等功能,值得大力提倡。 第三章探討爭點整理及簡化協議程序與集中審理之關連。2000年修正民事訴訟法雖揭示參考德、日、美有關集中審理制度之立法例及學說,採行所謂集中審理或審理集中化制度,惟因未明確界定所採者係何種內涵之「集中審理」,影響該制度之運作。本文首先介紹在「集中審理」此一概念下,有美國所採之「集中審理主義」、德國所採之「集中審理原則」及日本所採之「爭點集中審理主義」等類制度。我國所採行之「審理集中化」方案,最重要者亦係採行「爭點集中審理主義」。各國所採行之集中審理方案容有不同,但均以充實之爭點整理為前提。另依新法施行後之實證研究暨成果分析等資料,顯示「爭點集中審理」之運作在實務上未呈現具體成效。本文除援引學者之評論外,亦就實務上對於「集中審理」 之觀念認知不足、法庭紀錄未能充分配合,以及由於訴訟結構之差異,關於言詞審理形式化、空洞化之問題不易克服等命題略述己見。並就相關法制如何配合與充實部分,例如裁判書類如何配合爭點整理而簡化、專業分流與久任,以及法主體面之充實部分,提出建言。有關學者倡議之以「案件管理制度」為基礎之「爭點集中審理」部分,因審查庭僅作初步之審理,由其進行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程序,能否找出真正之爭點,筆者持較為保留之態度。 第四章旨在研究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程序在實務上之運用。欲為充實之爭點整理,有賴週邊制度之配合,其中尤以法官之闡明及訴訟資料之充足為然。就闡明而言,新法加重法官之闡明義務,使其及於處分權主義之層次,要求法院應適時、適切之闡明,包括法律關係之曉諭、法律見解之表明及爭點之曉諭等。而此對於儘早於程序之前階段進行爭點整理,並深化爭點整理之內涵,甚有幫助。惟論者認為仍需自當事人之聲明及陳述中,可窺出端倪,法院始有闡明之義務。本文鑑於新法雖加重闡明義務,但未改採職權主義,且闡明義務不應成為法官無法預測之負擔,乃贊同之。又為充實之爭點整理,攻擊防禦方法等相關訴訟資料之充足為不可或缺。本章接著介紹有關攻擊防禦方法提出時期之各學說,以及新法為改善自由順序主義之弊端、充實爭點整理、促進審理集中化及促進訴訟,乃改採適時提出主義,並強化失權之制裁。惟因一般失權規定之主、客觀要件嚴格,且多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難以輕易運用等原因,似未達到預期之目標。就攻擊防禦方法之蒐集部分,新法亦充實有關當事人證據資料蒐集之手段,加重陳述義務等。 關於爭點整理之時點,原則上應在訴訟程序之前階段、集中調查證據之前為之,始有可能在訴訟程序之後階段針對爭點集中調查證據、辯論,達成爭點集中審理之理想。其次,關於爭點整理之程序,學者依新法之規定,將之分為「準備性言詞辯論程序」、「準備書狀先行程序」、「準備程序」、「自律性爭點整理程序」四種。末者復可再分為「起訴前自律性爭點整理程序」、「起訴後自律性爭點整理程序」。其中,「自律性爭點整理程序」由兩造自主為之,符合兩造當事人之真意,對法院之幫助最大,惜在實務上幾未見之,完全未發揮其預期之功能。又在具體案件如何進行爭點整理,學說上有所謂「論理型爭點整理」、「事實型爭點整理」之分。本文除介紹相關學說外,就爭點之發現與劃定、筆錄之記載亦有所著墨。另有關爭點整理之對象雖無限制其範圍之必要,但仍應注意具有前提關係之爭點,如訴訟標的、訴之聲明,應先行整理、特定。其餘爭點之整理,則應以上位爭點為中心,逐漸擴散往外整理相關權利之要件事實(主要事實)、間接事實、輔助事實及證據等。 第五章為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之法律效果。爭點簡化協議之效力如何,應分別其協議簡化之對象、內容而異,此在學說實務上並無爭議。關於訴訟標的,能否協議簡化,本文持肯定之見解。學說實務上雖認爭點整理之結果不能發生新法第270條之1第3項之拘束力。本章參照新法第270條之1第3項之文義、立法理由、外國立法例、立法目的及相關學說實務之見解等,持肯定見解。另有關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與其他訴訟行為,例如自認、失權、訴之變更追加反訴,以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之關係,本章亦試申己見,以供參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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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