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財務危機而聲請法院重整,如僅因一時受景氣影響,而企業本身尚有經營價值,若能透過法律機制暫時凍結債權人之強制執行爭取到休養生息機會再改善經營體質或處分資產減輕負債等以獲得重建更生,對企業債權人、股東、員工、往來廠商及整個社會而言,有時是較佳的處理方式。但即使法院准予重整,若無債權人(大部分為銀行)的支持不可能完成,而大部分銀行支持已否,應係著重於銀行債權確保之評估進而採取對應策略。 自著名的嘉義東隆五金重整案成功後,已較少見公司重整成功並得確保銀行債權案例可供探討;相反地探討失敗案例不少但多數從重整法律理論分析居多,若從實務面探討,筆者認為其中最大的失敗因素之一應係缺少銀行的支持,而銀行之所以排斥重整,來自於過去部分公司以重整為手段對抗銀行,重者假重整之名,行繼續掏空公司之實;輕者以威脅銀行接受不合理的方案。但因利益及立場不同,債務人(公司)企業雖被指摘為沒有誠信而債權人(銀行)易被指為「雨天收傘」,每流於各說各話後以失敗收場,但筆者認為這亦等於宣告銀行催收失敗,只能走回老路之強制執行。 因公司進入法院重整程序後,傳統的銀行催收方法受限於公司法294條「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當然停止。」及287條「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本論文主要是探討法院重整程序前後時,銀行行使債權雖有限制下仍有一些催收方式可能得以確保銀行債權如行使抵銷權、對保證人繼續追索、債權出售與資產管理公司及參予重整計畫之以債作股等;另為避免重整發生,往重整問題之上游探討私法自治為主、政府管制為輔之非典型重整即法院外之債務協商機制及法院外之預先保裹式重整可否取代法院重整或增進法院重整之效率? 其目的使研究範圍有上下游之連貫性並是使銀行債權成為不良債權或得以較快速並爭取更佳的回收。 本論文內容除採傳統之文獻歸納之研究方法外,為具說服力,嘗試搭配實例說明說明相關重整法律理論。惟限於資訊僅從過去之的案例公司之公開資訊(公開資訊觀測站訊息及財報、網路新聞、報紙、法院判決及裁定書等)等整理並配合法律學者及筆者個人見解及判讀而成,或有部分遺漏,但希望對於重整機制下之銀行債權確保之法律理論及實務運作有更接近事實的了解並由研究過程之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