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主要以船員法和船員定期僱傭契約為研究對象。 船員屬於危險行業,而船員法是船員最直接的適用法律,因此有必要探討船員法的內容是否低於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的勞動基準法,並輔以相關法令和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規定以補充船員法未規定的不足;其次船員定期僱傭契約範本係交通部所制訂,而船員要上船工作一定要簽訂船員定期僱傭契約,因此契約範本的適法性和合理性對船員的勞動條件權益保障就顯得非常重要。 雇主為節省成本、精簡人力,因此商船人力有限,有的船員全年無休,有的船員卻有例假;也因為人力有限,所以常常超時工作;沒有加班費因為加班費已經內含在薪水;加班費有薪資(低薪)、薪津(全薪)、工資3種計算基礎;也沒有勞基法規定的工作4小時休息30分鐘的規範;沒有請假的權利,因為請假下船,契約即終止,等於失業;選舉時沒有選舉假;福利比公司職員少;沒有性別平等法規定的生理假、產假、陪產假、育嬰假等福利;但港勤船員卻有例假、有加班費、可以請假、有性別平等法規定的福利和其他基本權利。 為何同是適用船員法,簽同一份契約範本,命運卻大不同,相較之下,港勤船員還是有很多權利不及陸地勞工,由於船員的訴求長期遭漠視;再者船員的勞動檢查,權責不分以致不能落實,導致船員的勞動條件比最低標準的勞基法還差。 本文從法制面探討契約範本和船員法有何缺失,為何高薪的行業找不到船員,為何船員不想留在航運界,導致海運界找不到船員。 期望透過本文可以讓更多人了解商船和港勤船員之勞動條件差異,進而制訂出更符合實務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