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買賣在現今社會交易型態上,並非特殊鮮少,尤其台灣在渡過一陣無具體法源控管之空窗期後,特別由內政部授權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制訂,並發布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予以規制交易,實務上對於預售屋買賣所生之紛爭,解決手段多有依循之準則。法院在此規制制訂以前,多參酌商業習慣作法,予以分配訴訟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亦由事前公告之定型化契約範本,試行一段時日後,參考各界意見及反應後所制定。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影響之大在於司法機關得就一般民事法契約作事後定紛止爭之能事,且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為民事契約揭櫫之準則,行政機關何得以事前規置之方式,提前介入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具體規範,就其效果而言,雖有效控制定型化契約避免遭受濫用,同時亦限縮消費者所得與企業競營者相互磋商談判之空間,因而有過度侵犯契約自由之嫌疑。甚至,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一項之授權母法,經過形式合憲性要件審查後,更使得因此制定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難脫違憲之囹圄。再者,如何調配契約自由與行政管制間之平衡,本文試著藉由觀察歷年實務司法判決對於預售屋買賣紛爭之態度,以對照現行預售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從該等規範之內容、性質及立法目的,作實質合憲性審查。由於,實質合憲性審查亦涉及主觀、專業性,除有明顯重大瑕疵外,應給予行政機關較大裁量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