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稅捐稽徵機關核定通知納稅之各項稅款,納稅義務人均可委託他人以納稅義務人名義代為繳納,現行稅法並無限制由納稅義務人親自繳納之規定,則本案繳納稅款之資金來源就係被繼承人所留遺產、繼承人之既有財產、第三人向外借貸或以自有資金代為繳納,尚非稽徵機關應予審酌之內容。代他人繳納稅款,係屬當事人間民事法律關係,尚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之適用,故本案因代繳稅款所產生之之法律關係究屬公法或私法? 本文以退稅請求權為研究課題,透過稽徵實務及案例來探究稅捐稽徵法退稅請求權的立法精神,並配合相關學者文獻論述、行政解釋、各級審法院的判決、判例、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說明及近年來財政部相關解釋函令,來進行相關聯性研究。 最後,僅就本文討論提出淺見,因立法院院會102年4月30日三讀通過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修正案,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請求權消滅時效,將從原本的5年延長至10年,則財政部修訂稅捐稽徵法第28條後,其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 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應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修正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