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化的趨勢,我國就業服務法於2007年將年齡歧視列入16項就業歧視禁止項目,期能改善中高齡者在職場上的劣勢,並解決勞力日益短缺問題,但因法規的不完備,沒有具體的依循標準,對雇主難以規範,勞工申訴時舉證不易,對就業年齡歧視的改善難收成效。雖中央主管機關-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發行有指導原則手冊,對於就業年齡歧視的類型及例外有補充說明,但各地方主管機關與雇主間,在認知上仍有差距,執行上不免發生爭議,且指導原則手冊在法律位階上僅為行政規則,若在訴訟過程中,法官的判決與指導原則手冊相左,法律之穩定性必受到挑戰。因此,明文規定年齡歧視的類型與例外,以杜絕爭端,有助於促進國民就業,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之就業服務法立法宗旨之達成。 由於就業服務法對年齡歧視的規範有所闕漏,本文提出分析及建議,期能作為往後修法參考,並建議能整合勞資爭議調節委員會、性別工作平等會、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等處理勞資爭議、性別歧視、就業歧視之機構,另設專責機構,以達事權統一及做多面向衡量,並有助於調和勞資關係、保障勞工權益及促進社會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