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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文摘要及關鍵字 論文名稱:論指認 作者姓名:黃銘煌 論述重點: 犯罪發生後,由證人對於犯罪嫌疑人之指認屬於供述證據,且證人之指認往往被法院視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最有力直接證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經指認後,除非有堅強之反證,否則即無翻案之餘地。惟證人供述先天上具有不可靠性 ,即便證人誠實指認,證人之指認亦可能因其身體、記憶、壓力、偏見、時間、錯誤回憶等個人複雜之主、客觀因素或內、外原因,影響其對周遭事件之感知;甚至證人於指認時,偵查人員實施指認程序是否嚴謹,有無利用明示、暗示或施以誘導等方式誤導指認人等,亦可能增加誤認之危險,造成指認錯誤之情形,自需有嚴謹之指認程序以防止或降低該風險。 然,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並未對指認程序加以規範,亦無指認程序法之相關規定。關於指認程序實施之依據,檢察機關均依法務部頒佈「法務部對於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點」、「人犯指認作業要點」、「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9點,資為偵查中指認之準據;警察機關則依內政部警政署則所發布之「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2003年修正)、「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91點(99年7月26日修正公告,原「警察偵查犯罪規範」第92點)。惟此種以行政規則代替立法,並由法院透過判決解釋適用的方式,無異以司法解釋代替立法,且證人指認之證據價值,完全憑藉於法官個案之自由心證,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之權利。所以指認程序應給予嚴格規制。 因此,本文乃以「犯罪嫌疑人指認」之概念為中心,先介紹指認程序相關概念,以對指認制度有概略之瞭解。並廣泛檢討可能影響指認結果之原因,繼而透過比較法之研究,歸納分析美國學說、實務為防制指認瑕疵所建制之種種原則,繼而檢視我國現行防制指認瑕疵之前揭指認程序規範。其後,討論指認程序違反前揭指認程序規範之法律效果,討論指認違法時,是否適用證據排除法則、毒樹果實理論、傳聞法則等,並檢討我國最高法院實務關於違法指認排除適用法則之見解、高等法院對於違法指認證據能力排除之理由,盼能有助於適合我國指認程序立法及實務運作之參考,作為將來我國指認程序立法之參考,及法院判斷證人指認可信度之參考及指認證據能力之標準,俾能正確評估證人指認結果是否客觀可信,以減少誤判冤案發生。

關鍵字

指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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