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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論傳聞法則原則與例外

指導教授 : 林洲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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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國刑事訴訟法於2003年1月14日修正,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修正立法理由厥在現行之刑事訴訟制度,由職權主義調整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可見此次修正,係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之重大修正。為建構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特別引進英美當事人主義中證據法論之傳聞法則,並於2003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修正第159條及增訂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關於傳聞法則原則及例外之規定。而英美法之傳聞法則,係經由判例長期累積所設計之法則,我國於10年前引進施行,實務上難免會遭遇諸多問題,有待學說研究解決之道,並謀立法修法使其完善。本法關於傳聞法則之法律文字,使用甚多不確定法律概念。例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等,究係適用從嚴或從寬解釋,將出現不同之結果,造成判決岐異。準此,有必要詳加探討具體明確之標準。我國與美國、日本比較,仍對傳聞證據未直接明確定義,且例外之規定不足,例外之容許條件比較寬鬆,一方面可能造成有證據價值之審判外陳述被排除在證據能力外,妨害發現真實及實現公平正義;另一方面亦有侵犯被告憲法保障其反對詰問權之虞。 在英美法上累積運作數世紀,且持續發展之傳聞法則,在引進我國審判實施逾10年之期間,因立法不夠嚴謹,加上以往傳統審判實務之心態,本就無法期待能畢其功於一役,基於法律之修定本就先求有,再求好之原則,現今實務運作仍有探討之空間,筆者即針對傳聞法則在我國法庭上運作之問題加以討論,期能為促進傳聞法則在我國實務運作上更加順暢,法理論述能更加完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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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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