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化的緊急醫療系統主要分為兩大類,一為醫院內之醫療系統,另一則為院外之緊急救護系統,系統之運作良善則能保障病患生命權及維護我國國民身體健康。然在我國將緊急醫療救護之工作交付與消防隊執行之同時,卻未有完整之法令供救護員遵行,以至於社會新聞常有救護爭議之案件發生,每每造成龐大之社會批判,卻又無法達成全民之共識。詳查各類書籍及博碩士論文,均未有整體性以法學之角度探討我國緊急醫療救護體系運作之精神,本文遂將以個人從事消防工作多年之實務經驗,提出普遍消防救護車所面對之問題並逐一探討。 吾人均知當救護車發出警鳴聲在馬路上呼嘯而過時,即代表有民眾急需緊急醫療資源之協助。但是救護資源卻非可無限供給而是種有限的公有財,當同地區同時段有人使用時,該地區就會產生救護缺口須由遠處調動支援。所以救護資源更應小心謹慎之提供。唯目前我國消防救護車執行上卻對給付範圍、送達責任醫院及救護員之義務等規範不明確,另又因消防救護車全面性之不收費,導致民眾認為是國家提供之義務服務,對救護車開始有濫用之現象。不管是感冒發燒、回院看診、精神疾病就醫、牙疼等各類案件,只要是民眾認為需要即要求救護車出勤載送,實已變象為救護計程車之亂象。 本文嘗試從法律學者及消防員之角度研究造成目消防救護車濫用之原因及分析探討,發現主要因未有明確之「緊急救護」定義,以致於各類送醫案件消防機關均無法拒絕受理執行,變相鼓勵濫用之民眾可多加利用。因此,本文針對目前緊急醫療救護制度提出建議,期能改善我國救護資源濫用之窘境。同時,希冀能找回消防救護車在我國創設初始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