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發生後,修補被害人的損失是回復原有安寧社會的首要步驟。綜觀我國現行法制,對於被害人的保護立法首推1998年5月27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其中建構出我國給予被害人經濟上援助之「犯罪被害補償制度」。本制度已運作逾15年,惟執行成效並不如預期,過去研究者有從制度本身檢討、有從比較法上深究,近年也有著眼於被害人申請補償金之滿意度與主觀感受之研究,但較少以歸納大量實際補償案件之研究方法分析實務運作情形。本文透過全面性地檢視補償審議案件,發現造成制度運行不彰之主要原因包含:援用民法規定酌定補償範圍造成審議過於嚴苛、雜亂且未透明的補償金計算方式造成申請人有不公平之感受、過度引用與有過失概念及錯誤理解被害者學研究導致有非難被害人之情形。而造成實務審議過嚴之原因,根源於制度本身設計,補償項目上仿造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致使實務機關以為被害補償制度只是補足民法損害賠償制度之不足,再加上求償權性質混淆與績效壓力下,連帶影響補償範圍,甚至要求被害人返還補償金,而有為德不卒之憾。因此,要發揮本制度最大成效並達到「從寬、從實給付」原則,本文提出以下修正建議:1.確立國家責任與社會福利理論為本制度之理論基礎、2.提升主管機關層級及發放組織、3.調整補償對象之範圍、4.重新建構補償內容及方式,以單筆定額給付與分級給付方式支付補償金、5.審慎思考求償制度之必要性及運作方式,不得將求償績效凌駕於本法宗旨。另外,於文中歸納我國實務補償過失犯罪行為被害人之案件類型及精神慰撫金案件,整理多國現行補償制度,期能對於我國被害補償法制之改進與修正有所貢獻,發揮本制度保障被害人、促進社會安全之最大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