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制度之起源乃係人類為消除因可能發生不確定事故之恐懼,並彌補因不 確定事故發生所遭受之損害,而其中最為重要之兩大原則乃對價平衡原則及誠信 原則,保險制度即係以此為目的所設計而成。又探討我國保險法目前就要保人義 務之規定,例如據實說明義務中,違反此義務之法律效果均為解除契約,是否符 合對價平衡原則;又保險費給付義務,除人身保險中停效之規定,並無於保險法 總則中明文未給付之效果;而在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中,危險之定義是否明確,且 我國規範雖區分有主、客觀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卻未就主觀通知義務之違反有具 體規定之效果;保險事故發生通知義務,關於通知期間究竟為任意規定或相對強 制規定;以目前實務就保險契約多為定型化契約之作法下,對於消費者其居於弱 勢之地位保護究竟是否足夠,即須就我國關於要保人義務之規範進一步探討研究 之。而在2009 年定稿完成之歐洲保險契約法原則此文件中,其提供予跨境保險之 當事人一可供選擇適用之共通規範,為此,本論文即先就歐洲保險契約法原則此 文件作一概括介紹,再於歐洲保險契約法原則中,就關於要保人義務之規範,與 我國目前相關法制規定及實務作法,加以探討比較與檢視,以供未來修法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