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主要在探討拒絕酒測多重處罰之憲法問題,以及多重處罰之性質為何,行政機關因駕駛人拒絕酒測課以多重處罰有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並針對釋字699號解釋所作出之合憲解釋,深入分析相關之法律爭點。最後,再以吾人學習之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提出本文之見解。本文章節架構共有五章,第一章表明研究之動機,並點出對拒絕酒測者施以多重處罰之嚴重性。第二章則以釋字第699號解釋為中心,就該解釋之爭點一一剖析。第三章則介紹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內涵、例外情況、在我國實務之適用情況,復就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與行政罰之競合關係,嘗試以比較法觀點,論述其內涵,並評析我國行政罰法第24條之妥適性。第四章則介紹對拒絕酒測之駕駛人課以多重處罰之性質應屬行裁罰性不利處分,並從我國實務及學說見解介紹此一概念。此外,裁罰性不利處分與單純不利處分應如何區分,亦於本章一併進行介紹。最後,進行司法違憲審查制度之操作,並提出本文之看法。 關鍵字:平等權、工作權、生存權、行動自由、比例原則、違憲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