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我國開始實施醫藥分業,由於事前整體社會未就醫藥分業議題廣泛討論,相關配套法律制度亦不完備,導致實施過程紛爭不斷,至今依然未獲得滿意的結果。本研究從研究醫藥分業規範意義出發,尋找醫藥分業制度存在的目的與演變,進而探討我國現行醫藥分業法制架構,在法規面和執行面上所存在的法律問題,期望能為現今醫藥分業的困局,尋求適當的解決之道。 本文從醫藥分業制度的歷史發展綜合討論國外醫藥分業發展的現況,以及援引美國醫藥管理的法規,了解二十世紀後,醫藥分業與用藥安全的關聯性。本文認為今日藥品製造在國家全面管制下,國家負擔維護藥品本身安全與品質的責任,醫師與藥師處理藥品的角色,主要在於藥品資訊的提供與選擇,因此由醫師或藥師交付藥品,事實上無礙於保障人民的用藥安全。至於國家是否實施醫藥分業,主要的考量在於各國的醫療文化和社會制度的發展,本研究發現我國承襲日治時期的醫療制度,採行醫藥兼業的目的係利用藥品利潤補貼醫師服務費,減輕人民整體醫療的負擔,從歷史的結果看來,無證據顯示過去的制度有危害人民的用藥安全和醫療品質。因此本文認為「醫藥分業」與「用藥安全」兩者直接的關聯性,今日已相對薄弱了。事實上,醫師和藥師皆具有照顧人民用藥安全的能力,是否實施醫藥分業,端視一個國家醫療文化和政策選擇的考量。 我國醫藥分業法制本身法規不完整,而且法律定義模糊,以致實施過程中,國家不斷以行政規則的方式來規定執行的細節。然而醫藥分業涉及人民健康權的維護、醫師職業執行自由的限制和藥師職業執行內容的規定,國家在沒有法律明確授權的情形下,以行政規則來限制醫師職業執行自由,涉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使得整個醫藥分業法制有違憲之虞。本研究發現我國醫藥分業的法規,主要依據藥事法102條單方面限縮醫師調劑來實施,然而政府卻自行發布行政規則,擴大解釋限制醫師執行醫師法第14條交付藥品的義務。由於調劑為藥師專屬業務,適用於醫師是一種立法錯誤,在沒有法律明文限制醫師執行醫師法交付藥劑的義務時,國家以由行政規則的方式,擴大解釋藥事法第102條適用範圍來限制醫師交付藥劑,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因此本文認為現行醫藥分業法制,有違憲的疑慮,應立刻檢討改進。 許多研究認為全民健保藥價差主要是因為我國醫藥分業採行雙軌制所致,但本研究認為醫藥分業雙軌制的存在反而是源自於全民健保藥價差,由於不合理藥價差的存在,使得醫藥分業的爭議皆聚焦於利益的爭執,流於醫師與藥師間私益的鬥爭,而罔顧實施醫藥分業的目的。由於醫師與藥師不能相互合作、過度限縮醫師交付藥品給病患和不合理限制藥師執業處所…等,皆使偏遠地區人民的用藥保障受到威脅。 本論文之研究主要喚起人民對醫藥分業議題的重視,雖然單純的法律修正並無法解決目前醫藥分業的困境,但如何使醫藥分業制度能真正符合公平正義,以維護人民的權益,則必須依賴完善的法律規範,才能達成醫藥分業實施的目的。本文雖然從醫師的角度出發,但試圖讓讀者宏觀地了解醫藥分業的脈絡,期待給予讀者對於醫藥分業另一種的認識與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