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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繼承權喪失之研究-以被繼承人角度觀察

Research on Disinherit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ecedent

指導教授 : 郭書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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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國民法中關於身分法的規定分成了親屬和繼承二編。然而隨著台灣婦女人權的發展,自民國74年起,民法親屬編的部分已陸續修改了許多次,使得男女平等原則能在親屬編中落實。其後又針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保護等等又進行了部分的修正,但這些修法過程很少論及到繼承權的部分。相較於親屬法,繼承法制進步顯得非常緩慢。 但由於台灣漸漸邁向高齡社會的現實,迫使我們應該要去正視「老、病、死」的問題,因此本文希望從高齡社會的現況、從高齡的被繼承人之角度來觀察整部繼承法,檢視繼承法制該如何因應這些社會現實,而有所改變。 本文希望以文獻回顧之方式,整理學者們的意見,試圖解決「繼承法制如何保護被繼承人?」這個核心問題。在此過程中,發現了影響遺產分配的因素,慢慢地由「性別歧視」轉向「物質性基礎」。雖然我國繼承編已完成中性的立法,然而在父權社會的現實中,婦女的繼承權不斷被打壓,使得繼承的法規範與社會現實間產生了極大的落差。其後在婦女團體的努力下,使「性別平等」逐漸落實。迄今,性別歧視的爭議已緩和,取而代之,人們認為物質、精神上使被繼承人的滿足才是重點。由於年老的被繼承人對於物質性基礎的需求,使得被繼承人可能會採取一些行動,以保證被繼承人於老年生活中的物質需求能夠被滿足。且大眾對於「繼承是扶養對價」的肯認,使得被繼承人應該有理由透過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的表示失權事由,使未盡到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受到不得繼承的懲罰,以保障被繼承人的老年生活。

並列摘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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