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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從公私協力觀點探討我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特許營運期間之國家賠償責任

指導教授 : 李仁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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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世界興起公私協力風潮下,我國也順應世界潮流,政府引進公私協力模式,期待解決財政缺口,加速公共建設完成,促進經濟發展,提高公共服務品質。然公私協力目的,原本在於解決國家財政缺口,並不在於使國家脫免國家公共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不在於使人民原應受合理保障之基本權利受到減損,現行國家賠償法規範,在面臨公私協力模式下,是否仍堅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惟BOT模式適用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要件之情形如何?由是,本文從公私協力觀點,探討我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特許營運期間之國家賠償責任。 本文從公私協力本質內涵出發,公私協力BOT特許模式,深具功能民營化,並非完全民營化,公、私部門形成一個責任共同體,負起整體責任。再從我國促參法規範研析,政府引進民參之BOT模式,由政府負起公共任務順遂完成之終局責任,便使政府無法完全退出「執行責任」,何況仍須負起「擔保責任」及「承接責任」。即便從民間參與重大交通建設BOT模式及OT模式實案檢討,也是如此。再從在促參法BOT案產權上說理,民間並不具所有權絕對性與整體永久性,仍由政府實質掌控,並握有最終所有權。至此,再回到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要件,分析二者錯會的情形! 基上,本文淺見提出,在民間參與重大交通建設特許營運期間內,當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時,對於適用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要件之難題,提供建議修法上之思考脈絡,期能為BOT模式開出一條路徑,並解決與釐清這一條路徑上,所生問題與疑義?便可以一路到底進入國家賠償責任範疇,找回人民之國家賠償請求權。

關鍵字

BOT 國家賠償 促參法 擔保國家 公私協力 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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