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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現行加盟契約因著不同行業之特殊性,而於市場上呈現五花八門之狀態,而於實務運作上亦因著加盟之客體與加盟總部對於加盟者控制力強弱之不同,而以著不同分類型態加以呈現,故而本文透過對於加盟契約之探索與歸納,就其法律關係加以簡化,期能歸納出一一體適用之法律關係。 而在實務運作上,加盟總部與加盟者時常處於不對等之議約能力狀態,而加盟契約又多以加盟總部事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加以呈現,因而契約條款時常使加盟者需負擔較重之契約責任,且又因加盟契約屬無名契約之一種,故於契約自由下,加盟總部所擬定之契約條款常以契約終止權,作為加盟者違反契約條款時加盟總部所得主張之權利,然加盟契約乃依繼續性契約,契約之穩定性為該契約類型所必須,故而本文透過建立加盟契約之給付義務層級,用以預知與限制契約條款違反時得主張之法律效果,並且提供法院於審查契約條款是否顯失公平時,能有一標準得以判斷法院對於該條款審查之介入強度應如何拿捏,使得法院在保護較弱勢之加盟者時亦能尊重私法自治下契約自由該重要原則。 加盟體系因著其外觀之一致性與統一性,以及對於品牌之行銷,時常消費者與加盟店進行消費關係時乃基於該品牌所帶之信譽,而消費者亦無法辨認加盟店與加盟總部間以及直營店與加盟總部間,其兩者背後法律關係之差異性。然因消費關係終究處於加盟店與消費者間,若加盟店與消費者發生糾紛時,基於債之相對性消費者應僅得向加盟店請求損害賠償,然因加盟總部多較具經濟能力且加盟體系外觀之組織性,是否得突破債之相對性,亦使加盟總部須對消費者負起法律責任,本文於侵權責任乃以僱用人責任為中心,而於契約責任則以履行輔助人責任與表見代理人責任兩個面向分別加以論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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