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本論文係以民事訴訟第三審許可上訴制為探討核心。其中最為重要之變革之ㄧ,即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三審上訴改採部分之許可上訴制。增訂本法第469條之1其規定,以本法第469條各款以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我國民事訴訟第三審程序將由權利上訴制轉變為部份之許可上訴制。亦即依本法第469條各款所列之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仍維持敗訴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權利;然其他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則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始得提起,改採許可上訴制。 依現行法律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必以不服第二審終局判決為限。為兩造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均認為無誤者,為節省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並尊重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並節省司法資源、減輕第二審之負擔,本法第466條之4,即飛躍上訴制度。 最高法院為我國之法律審上訴法院,我國最高法院之負擔過重,積案甚多,如何減輕最高法院審理之負擔,而又能兼顧法律審上訴之目的,為當前急待探討之問題。而法律審上訴之目的有二:(一)依法律審以謀法令之解釋適用統一之實現。(二)發現違法之判決,以予法律審以謀求法令之解釋適用統一之實現及撤銷、變更,以謀當事人之權利保護之實現。 現行法改採上訴許可制所產生之明顯後果,即為每年約一千件關於認定事實、調查證據之第二審違法判決將會被容忍存在。由其占全體上訴有理由案件之70%以上,此一比例的確可以迅速地、大幅地減輕我國最高法院之負擔,創造訴訟制度之金字塔尖端。 關鍵字:許可上訴制、權利上訴制、飛躍上訴、最高法院負擔減緩、金字塔訴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