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頻傳,使得食品安全的刑事、行政、民事責任皆受到批評與檢討的聲浪,是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自民國九十九年以來,年年修法,甚至在民國一百零三年就有兩次增修,除顯示我國食品安全問題嚴重外,也透露出過去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確有不足,無法有效阻止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這也肇因於我國立法者並未真正了解造成食品安全的真正癥結點,於是只能在食品安全事件發生時,才在事後修法,亡羊補牢。 本文以食品安全的刑事、行政、民事責任出發,以民事責任為中心,介紹與食品安全相關之刑事、行政、民事責任制度,並嘗試在過去眾多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民事判決中,歸納出造成食品安全問題的真正原因,並且檢討現行制度是否能有效解決,以建構一套足以保障食品安全的民事責任體系。 本文更提出食品安全制度下,各法律責任間互動關係的觀察,包含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競合、行政責任對民事責任的影響與刑事責任對民事責任的啟發。 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競合,除了顯現出過去剝奪不法所得的法律漏洞外,更凸顯了民事責任重要性;行政責任對民事責任的影響則是表現在連年的修法下,食品安全行政責任的加重,其所造成的效果對於民事責任又有何種影響;在刑事責任對民事責任的啟發,則是本文受刑事責任修法的啟發,提出對於民事責任未來修法方向的另一種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