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於兩岸語言文化相近,通俗文化亦相互影響,因此人肉搜索文化雖起源於中國大陸,但在我國逐漸發展出特有的網路文化。我國於2010年修訂「個人資料保護法」,明文規範人肉搜索行為,肯認符合一定條件人肉搜索之合法性。另外,中國大陸亦於2014年規範人肉搜索行為,並將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納入規範主體,實為中國大陸獨有之立法特色。有鑑於兩岸法制多所異同,尤其人肉搜索源自中國大陸,以其規範作為我國之借鏡,有助於彌補我國於網路隱私權規定之缺漏。故本文透過人肉搜索對個人資料自主權及隱私權之侵害問題,藉以比較兩岸人肉搜索之規定,截長補短,以充實與完善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理論體系。 本文共以五章展開論述,首先,在第一章緒論的部份,簡略說明人肉搜索文化。由於本文著重兩岸於人肉搜索法制之比較,故於第一章先行闡述人肉搜索之起源,並以此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其次,第二章將以人肉搜索對個人資料所生之之影響出發,逐一檢視人肉搜索各階段的行為歷程,將會侵害何種人格權。接著,在第三章,本文將一一探討人肉搜索的侵權態樣與釐清責任歸屬。第四章將重心置於兩岸法制上之比較,並強調兩岸在法制上獨有之立法特色。第五章為本文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