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18.221.53.209
  • 學位論文

「提供人頭帳戶」之刑事責任相關問題探討

指導教授 : 盧映潔
若您是本文的作者,可授權文章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協助推廣。

摘要


利用人頭帳戶之犯罪類型,除了常見的詐欺案件之外,仍有許多刑事犯罪,例如金融犯罪、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甚至選舉賄選案件均可能透過人頭帳戶以獲取非法所得之方式,於實務上,或許是因為案件過多或偵辦有其難度,對於此類案件之處理方式,不但過於制式化、形式化,亦深受司法刑事政策的影響,導致法官或檢察官對於此類案件之調查偵辦趨於既定,甚少考量個案中的差異,交付帳戶給不認識之第三人,不論其為遺失帳戶或者因為急需覓得一份工作餬口而聽信對方欺罔之詞而交付帳戶,倘該人頭帳戶隨即被不相識之詐欺集團成員利用於詐騙他人匯款至其帳戶,即認定其為詐欺、恐嚇等罪之幫助犯,便以幫助詐欺、幫助恐嚇等之罪名起訴該交付帳戶之人,起訴之犯罪事實往往僅是帳戶之帳號及時間、人名的不同,起訴、判決理由之說理卻趨於一貫,而法院審理之結果亦多傾向有罪之判決。 但仔細審視這類案件交付帳戶者,有些的確是有意將自己的金融帳戶賣予詐騙集團使用,以換取微薄的報酬,但卻有一部分的人,是遭受到詐騙而交付帳戶,或者因為個人資料外洩而遭冒用,而實務上就人頭帳戶之起訴或判決理由之說詞,常常使用的一貫說法,罪名方面卻一律以OOO罪之幫助犯論處,這樣的罪名認定是否妥適?對於交付帳戶者,是否僅於起訴書或判決書中以“可預見”、 “有預見”的字眼交代過去,即可認定其具有幫助犯之故意?將交付帳戶之行為人框入幫助犯之處罰內,即屬適當的評價?而實務上對於交付帳戶者,不區分個案情形,大多數以OOO罪之幫助犯加以繩之,是否有其衡平的考量不足之處?本文希望透過分析了解有關人頭帳戶之犯罪類型之運用軌跡,並依循刑法學說理論之脈絡,尋找符合刑法理論學說之制度設計規範。

參考文獻


3.陳子平,刑法總論,元照,2008年9月增修版。
2.江慶興,防詐騙最佳守門員¬—165專線功能研析,2006年犯罪防治學術研討會,2006年12月。
5.李傑清,金融帳戶之凍結、扣押或禁止處分,台北大學法學從論叢,第73期,
10.張麗卿,故意或過失的指標判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4507號刑事判決
18.鄭善印,人頭帳戶罪責之研究,律師雜誌,第320期5月號,頁23,2006年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