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從經濟學的角度,探討外籍勞工現行制度,是否符合就業服務法第42條所訂之原則,發現當外籍勞工薪資低於本勞薪資時,對於本國勞工之薪資條件及就業機會將有不利的影響。造成薪資落差的主因,其一為雇主聘僱外勞大多係以基本工資為限,即使再上加就業安定費,仍與聘僱本勞的合理薪資水準有落差;其二為退休金提撥方面,由於勞退新制排除外籍勞工適用,因此雇主成本降低至少6%費用;其三為不得轉換雇主的限制,削弱談薪的籌碼,與本國勞工相比,調薪幅度即有落差,雇主隱性成本又再度得以降低。 本文提出外籍勞工比照合理薪資水準,並得自由轉換雇主及享有退休金提撥,對於勞工來說,比現今以基本工資聘僱外籍勞工,更能保護本國籍勞工的就業機會及工作條件;對於雇主而言,縱然造成產量下降,亦非肇因於工資率上升。 如同趙守博曾對就業安定費所提出的看法:「就業安定費的徵收,一定要做到使雇主覺得就成本而言,僱用外籍勞工和僱用本國人沒有太大的差別,以貫徹引進外籍勞工純在解決國內勞動力不足的政策原則。」因此本文認為,在現行未保障外勞同工同酬的制度,係對就業服務法第42條的無視,若嚴格實施同工同酬,將能更進一步實現就業服務法第42條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