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工作究竟是否受憲法工作權所保障,迭有爭議。隨著司法院釋字第666號解釋的做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罰娼不罰嫖條款因違反平等原則而被宣告違憲後,法律、政策要如何進行修正等等爭論又再度甚囂塵上。經立法者修正後,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之規定意旨乃,原則上禁止性交易並對交易雙方處以罰鍰,例外於地方政府劃定之性專區內從事者不罰,其修正理由本係為提供一得以合法進行性交易之管道;然而,實際上目前各地方政府幾乎無任何意願規劃性專區,變相造成國家幾近全面禁止性交易-娼嫖皆罰的情況產生。觀諸現行法令,看似未過度限制性工作者之權利,但在嚴苛的政治現實箝制下,其權利受侵害之程度可說已趨近完全剝奪。原本僅是管制性交易之手段,卻可能轉為對性工作者之職業選擇自由的客觀條件限制,導致該條文之合憲性亦產生疑慮。再經本文對其進行合憲性審查之結論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對工作權之限制係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為謀求無漏洞地保障性工作者之權利,於論文最後除提出修正之立法建議外,就性工作者、性工作場所相關管制措施之層面,另參照外國法制經驗,在各不同範疇之管理策略中,分析並提出有助於我國性工作者權利維護之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