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代演進,若干領域事務不斷推陳出新,對傳統行政法產生巨大衝擊,於環境風險管制領域更是如此。政府或民眾對於環境風險的認知,常受社會、經濟、政治等因素影響,看法歧異。為利行政決策,應設計多元、開放而具互動性之民眾參與機制,以瞭解社會中存在的各種觀點和價值。 本文首先介紹各國民眾參與理論及其於我國之發展,整理現行法制或實務上已被採行之民眾參與行政決策類型,包括資訊取得、陳述意見、聽證、其他中間類型(例如說明會、公聽會)甚至直接參與決策等法律制度設計,探討發展沿革與具體規範,進而研究相關制度運作優缺點與對於我國法制及行政、司法實務之影響。此外,各國法律學界及司法實務針對民眾參與方式之選擇,逐漸發展出可供操作之具體公式,爰比較分析外國與我國作法,供個案研判或法規修訂參考。 環境災害敏感區之劃設及管制,係環境風險管制適例,最具代表性者為特定水土保持區、地質敏感區及土石流潛勢溪流:標示三個不同時代對於環境災害管制之不同立法理念,充分反映敏感區位劃設標準之立法模式演進,以及面對日益棘手的環境災害,管制手段所做出之相應調整。本文介紹此三區位之劃設規範與繼之而來的管制制度,並透過法律性質及立法模式分析,以法律實然面與應然面為論述基礎,展開相應之民眾參與制度探討。 現行環境風險管制之民眾參與機制,其資訊公開之方式應更即時、多元;參與對象應適度放寬,惟須兼顧行政成本與效率;行政機關對於民眾提出之意見應予回應;而目前以陳述意見為主流之民眾參與方式,應改採聽證或公聽會制度。多元開放的社會,各類價值觀和意見紛呈,面對環境事物複雜性及災害風險不可預測性,管制共識達成不易。此時應採取具審議式民主精神之民眾參與,並以細緻化之多數決方式,以利共識作成。 民眾參與機制之實施,應接受司法審查,藉以督促行政機關,保障民眾程序及實體權益。為避免訴訟冗長有礙民眾權益之即時救濟,應強化暫時權利保護措施,例如假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