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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刑事程序階段接押正當性之研究

指導教授 : 柯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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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論文摘要 基於羈押對於基本權利干預的嚴厲性,在運用時不得不謹慎,如果被擴張濫用,或是被作為偵查手段,以壓迫被告使之就範,甚至作為提前應報犯罪或安撫被害人之手段,等於是顛覆無罪推定原則濫行羈押,故我國對於羈押之要件有嚴謹之規定與限制,方不致逸脫作為程序保全之手段屬性,非有絕對之必要,不宜加以任意動用,為確保羈押的正當性,刑訴法中有關羈押的規定,需要受到嚴格的檢視。 審判程序階段的繫屬區分時點,以現行三級三審的審級原則,審判程序分為一、二、三審的關係,除了簡易程序(刑訴法449條以下)與不得上訴三審案件外,通常案件具有三個審級的程序。每一個審級之效力起於繫屬終於宣判,案件宣判後即解除繫屬,當原審案件的繫屬效力解除時,其所為羈押的效力,亦應隨之消滅,目前刑訴法對不同審級轉換時之接押問題處理方法,規定在刑訴法第108條第3項之後段「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此處之規定雖解決了未修法前羈押期間計算之問題,但對於羈押效力如何能延伸至程序間隙之接押,並未妥善加以安置,故此處對於審判程序銜接間隙的接押規定,恐失其規範的正當性。 接押指在不同刑事程序、審級進行階段銜接的羈押問題,通常是指偵查進入審判階段的羈押,也就是偵查中羈押,經起訴而對於被告所為羈押,即審判中接續偵查終結後起訴的羈押;以及在審判程序階段中,前審程序終結後,進入下一審級審判前程序間隙之羈押。刑訴法中有關接押問題的規定,規定在刑訴法第108條第3項中,其規定因案件於程序進展中,具有「移審」問題存在時,該羈押期間的計算,算入前審階段的羈押期間,但此種直接併入前程序階段的羈押期間計算方式,能否符合正當性之檢驗恐有疑慮,因其以前審之羈押裁定為延伸效果,作推定或為概括式的規定來處理程序轉換間隙之接押問題,其法規範的正當性,容有探討之空間。 關鍵字:人身自由、接押、空白羈押

關鍵字

空白羈押 接押 人身自由

參考文獻


14.廖福特,歐洲人權公約-世界第一個有強制力的人權條約,司法改革雜誌第38
期,財團法人司法改革基金會,2002年4月15日。
3.施玉春,論羈押期間之限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年。
參考文獻
一、中文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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