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宗教犯罪之案件種類最多的樣態,乃詐財,騙色之情況最多。本文以這二者之樣態作為研究,來探討宗教犯罪,詐欺罪與宗教詐財之關聯性與宗教騙色與強制性交罪的案例來探討。 宗教詐欺罪之檢驗之方式:1、宗教因素。2、 行為人是否有施用詐術。3、是否有因詐術而使他人陷於錯誤。 4.為財產之處分。5.造成財產上之「損害」 被害者學理論提到,被害人陷於錯誤乃是本罪之成立要件,若依被害者學之觀點觀之,行為人固然施用詐術而讓相對人客觀上亦有足以令人懷疑之事由,但是相對人若涉及風險之投機行為,疏於保護自己,因此並未陷於錯誤,且欠缺刑法保護之必要,符合國家刑法作為防治不法行為最後手段之基本思想。從被害者學理論之觀點導入詐欺罪來做為法官判斷行為人是否成罪需視當被害人對於行為人所宣稱的事實有所懷疑時、而仍「處分」財務時,其法益即欠缺保護之必要性,應排除行為人之可罰性。 在檢驗具有「宗教」性質手段是否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時,需檢驗之要件如下:1、是否屬其他違反其意願之強制方法; 2、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來判斷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是否成罪為標準。 最後,收集了許多資料及文獻、案例,能夠了解到原來與我們日常生活的宗教信仰,隱藏了這樣多的陷阱,冀希能從內文當中去了解宗教詐財、宗教騙色的檢驗與分析,並且能讓人能夠有判斷宗教犯罪之基本的能力,以期待能夠減少宗教犯罪案件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