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3.131.158.219

摘要


行爲人施用詐術,而使相對人陷於錯誤,相對人並因此爲財產上之處分,造成相對人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且行爲人或第三人因而獲得財產上之利益者),乃普通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本文貳、一)。就本文處理的「施用詐術」而言,係指就事實予以欺瞞,包括虛構事實、扭曲或隱瞞事實真相等等實施方法(貳、二)。所稱「事實」,是指現在或過去的具體歷程或狀態,並且具有可以驗證其爲「真」或「僞」之性質者;事實並不限於「外在事實」(如食客的支付能力),尚且包括「內在事實」(如食客的支付意願)。至於純粹的價值判斷、個人見仁見智的看法或對未來事件的臆測,沒有所謂的真偽可言,並非所稱「事實」,只能泛稱爲意見(參)。欺瞞事實之施用詐術行爲,不但得以「一般作爲」實施,亦得以「可得推知」的作爲方法達成,例如食客欺瞞其欠缺支付能力與支付意願的事實,大搖大擺走入餐廳點餐用餐的舉止(肆)。此外,因居於保證人地位而負某種說明或揭示義務,而米爲說明或揭示者,也有可能構成不作爲之施用詐術行爲,至於保證人地位,除了法律明文規定之外,尚且包括危險前行爲、契約約定及契約以外之特殊信賴關係等,而誠實信用原則得否作爲導出保讜人地位之來源,學說爭論未休(伍)。惟應注意,在個案審查中,必須先審查行爲人所爲是否構成作爲之施用詐術,答案若爲齋定者,才有繼續檢討不作爲之施用詐術的必要,也才有討論保設人地位及說明義務之餘地。

參考文獻


王梅英 、 林鈺雄 Lin, Yu-Hsiung(1998)。從被害者學談刑法詐欺罪。月旦法學 The Taiwan Law Review。35
甘添貴(2000)。體系刑法各罪論(二)。甘添貴。
林山田 Lin, Shan-Tien(1999)。刑法各罪論(上)。林山田。
林山田 Lin, Shan-Tien(2000)。刑法通論(下)。林山田。
林東茂 LIN, DONG-MAO(1999)。一個知識論上的刑法學思考。臺北市:五南圖書出版。

被引用紀錄


廖俊盛(2014)。金融犯罪態樣之研究-以詐欺罪為中心〔碩士論文,國立中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33-2110201613572652
朱麗容(2016)。論宗教犯罪-詐財、騙色之探討〔碩士論文,國立中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33-2110201614043841
劉文賓(2016)。詐欺罪構成要件之探討〔碩士論文,國立中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33-2110201614043082

延伸閱讀


國際替代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