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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論家事事件法之家事調解委員、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與社會工作者之法定職權與合作

A Study On Terms Of Reference And Cooperation In Family Act :Includes Family Matter Mediator,Family Matter Investigation Officer,Guardian Ad Litem And Social Worker

指導教授 : 施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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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事事件法之制定與施行促成多元專業人力的科際整合趨勢,同時本法也突破傳統民事訴訟法與非訟事件法的法理,本論文主要是探討家事事件法之核心理念,並且透過實證研究呈現出家事法官、家事調解委員、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與社會工作員之法定職權與合作,同時剖析目前家事事件法之實務運作現況與困境,也歸納並提出一些建議,以提供專業實務人員與立法者參考。 論文首先探究家事事件制定專法之時代背景與必要,先由當代的家庭問題引出家事事件制定專法,並以法學觀點闡述相關的法律是如何介入解決家庭問題,由於家事事件法從草擬至施行有許多爭議,本研究也一併論述立法沿革與立法時的爭議,並檢視現行的家事事件法是否達成社會福利團體當時候的訴求。 在第三部分,本論文透過相關法學文獻資料的論述,呈現出家事事件法之新程序與新特色,包含保障性別平等、家事事件類型化、調解制度下的紛爭解決、程序不公開、社會工作員專業陪同與陳述意見、合併審理等等,並於後續亦直接切入論文主題,除整理相關文獻也進行法條的分析,詳述家事法官、家事調解委員、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與社會工作員之人員任用及法定職權。 法學也是一種經驗科學,但目前家事事件法並未有相關的文獻在探討多元專業人力彼此之間的合作與互動議題,故而本論文以個別訪談之研究方式,筆者實際走訪本論文所欲探討的各專業人員,藉由訪談所蒐集到的第一手資料,再將這些資料進行具有邏輯與結構性質的分析與歸納,除了提出家事事件法中各專業人員合作互動之困境外,也將相關實務人員的建議予以歸納、統整,同時亦提出研究發現,筆者於論文的第四部分也以曾經實際承辦或討論之相關家事案件予以大幅度改編,並分析新舊法之差異。 本論文於最後提出具體建議,期待家事事件法在多元專業人力的合作與互動下,能夠為家事事件帶來更妥適、圓融的解決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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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詹涵儒(2017)。家事調查官在臺灣-新興專業引入之實務初探〔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70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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