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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家事事件法施行後之親權暨會面交往事件之研究

指導教授 : 蔡華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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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本論文之研究主題為「家事事件法施行後之親權暨會面交往權事件之研究」,以文獻分析、實務見解及判決研究綜合運用,探討就民法親屬編對子女親權行使與會面交往之相關規定,以及強制執行法及家事事件法法院處理會面交往子女執行事件,於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有何改變?針對親權與會面交往之關係;會面交往執行事件之特質,提出於家事事件法施行後,該類事件執行方式之新架構。並以家事法庭在調解中、或裁判前暫定父母與子女會面交往(探視)方案之運作,提出會面交往之執行事件,移由家事庭處理發展之新思維,將有關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事件,在實現私權過程中更為精緻及人性化。整合司法與社政資源,充分發揮各該職務專業之工作效能。 我國家事事件法施行前,就會面交往之執行,僅得以強制執執行法第128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處以怠金或拘提管收,不得依同法第3項為直接強制。惟於家事事件法施行後,依家事事件法第194條之規定,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執行之急迫性、執行方法之實效性、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等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關於該條文所指「會面交往」得以「直接強制方法」為執行,其規定是否妥適,實有檢討之必要。 透過對於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在現行法制下之實務運作情形之討論,提供會面交往相關法制未來修法或實務上在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以及實現會面交往之執行程序時,應注意事項之參考,期能建構溫馨和諧且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會面交往,以保護未成年子女人格正常發展之目的邁進。

參考文獻


壹、中文部分(依作者姓氏筆劃排序)
11.戴東雄、劉得寬,民法親屬與繼承,《父母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權限》,頁177。
9.戴東雄,親屬編增修親權與會面交往權之行使,法令月刊,50卷1期,頁3-10,1999年。
7.劉芝吟,「國際私法上會面交往權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103年碩士論文(2014)。
參考文獻

被引用紀錄


簡婕(2017)。父母分居、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研究-以共同照顧模式為中心〔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70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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