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全民健康保險係為一社會保險制度,西元1988年中央健康保險署開始規劃,於1995年施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然自1998年3月始,全民健康保險收入與支出,首度出現逆差負值,故中央健康保險署自此屢傳財務黑洞之說,導致醫療體系及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單位備感壓力。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制度,因財務狀況而一再修正,中央健康保險署,支付各級醫療院所費用,就存有多套標準,參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2條之規定,有以論量、論病例、論品質、論人或論日等方式計算者,所以關於保險給付範圍之內容與標準,相形重要。在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的範圍外,利用商業醫療費用保險,藉以承擔並轉移與分散風險,使我國民、政府機關及保險業者,多管齊下,促使商業醫療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上,能衣被群生,以妥善資源分配,滿足各領域所需之給付內容與標準。本文著重討論保險法上之損害填補原則是否適用醫療費用保險,進而探究診斷關聯群(T-DRGs)之實施,於商業醫療費用保險給付之適用,有何影響,據此分析比較其優劣,供立法機關日後修正相關法制建議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