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農產品交易制度長期以來存在收益分配不合理,而此一不合理制度至今仍不斷的在瓦解台灣的農業健全發展。究竟台灣的農產品產地交易制度爲何?在交易中各相關權利人間其權益變動之關係爲何?本文藉由Christman就產權結構所建構之基本功能控制之控制權,以及基本收入的索取之收入權的觀點,解析農產品產地交易制度中,農民與中間商間產權的規範與安排,以探索其產權結構制度問題之所在。研究發現,誠如Alchian和Demsetz所言,讓農民同時適度擁有控制權和收入權,始能提昇整體組織的生產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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