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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臺灣原住民族自治區的制度設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制度評析

System Design on Autonomous Region of Aboriginal Peoples in Taiwan: Assessment on Municipal Mountain Aboriginal District

摘要


本研究旨在了解臺灣的「山地原住民族」自治問題與政策取向。由於原住民族參政之保障,為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在地方制度法於2010年為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修正時,即有學者主張「區自治」,經內政部通盤考量後,並不接受此項政策主張,遂仍維持區非自治法人的規制;區公所僅是直轄市或市之派出機關。但在2013年卻因原住民族立法委員之強烈要求,即在極短時間內完成「山地原住民區自治」的政策制定,甚至完成相關地方制度法之修正提案。該項政策制定的原因何在?為何得在最短時間內即完成修正草案?更令人匪夷所思者,即立法過程何以如此之快即可完成修正案之立法?此項政策制定,包括:政策規劃、政策合法化皆是值得探討的公共議題。其實該項立法之遺漏亦很明顯,比如地方自治團體所必要之機制,包括:自治組織、自治財政及自治監督。在地方制度法就山地原住民區的機制設計上,儘管以「專章」規範,卻有其明顯的缺漏或不足之處,勢將直接影響該機制在2014年12月25日正式施行後的運作,去提出研討,並試圖研擬補救措施。本研究係以制度研究法(institutional approach)為主,在研究方法(method)上,限於研究時間倉促,則以實地觀察法(field observation)進行分析。至期本研究在兩岸四地研討會中,得以相互交流;尤其借重大陸多年來的少數氏族自治區之「機制研究」(mechanism research)經驗,以研擬臺灣可行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發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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