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係就地方制度法制定後,其對於府際關係之處理機制加以檢討和評析。按地方制度法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公布施行後,臺灣府際間之緊張關係時有所聞,雖然造成緊張之因素不同,但需要掌握時效加以控制或解除,則無差異。地方制度法對於府際衝突,有行政協商、司法解釋、立法修正和行政訴訟等較趨向於消極性之機制。由於該等解決府際緊張機制略顯消極而被動,對當前緊張關係並無比較積極的改善作法,爰提出建構理性之府際關係、推動合作之府際計畫、設置協同之府際模式、修正偏離之府際機制,以為未來根本解決臺灣府際關係緊張之可行途徑。如能適時修改地方制度法,以成為法制,當有助於機能之效能運作,國家政治和諧而提昇競爭力,將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