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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勞公退休金制度及會計處理問題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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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灣企業退休金制度之實施,受到勞動基準法的影響很大。勞基法自民國七十三年立法院通過之後,在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就是凡適用勞基法的行業,都要有退休準備金制度的設計。從民國七十三年勞基法實施以來,至八十六年底止,大約適用了四百萬左右的受僱勞工,其中有提撥退休準備金的事業只佔13%左右,適用的勞工佔50%左右;至八十七年勞基法擴大適用範圍,使各項百分比大幅下降,至八十九年四月為止,其中有提撥退休準備金的事業只佔9%左右。這個訊息告訴勞工朋友一個事實,台灣除大型企業外,大部份的中、小型企業的退休準備金仍付之闕如。民國八十五年聯福紡織公司的惡性關廠,造成大批的中高齡失業勞工,這些失業勞工,歷經激烈且轟動國際的臥軌抗爭,視死如歸,甚至有抗議勞工被判刑入獄的,此案件至今已有五年餘,失業勞工仍佔據廠房持續抗爭中,問題尚未解決,可見勞工退休金制度之重要性。 企業是否有能力發退休金,端賴於企業永續經營的能力,而在科技快速的變遷以及產品激烈之競爭下,企業經營也要更具競爭力,靈活應用資源,善於利用國際合作,如此方能永續經營,否則死抱家族企業觀念,不知變通適應,終至覆巢無完卵。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訂公 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之「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其中前言及定義均有增刪,本文特予摘錄說明,以供參考。 政府為解決大多數勞工領不到退休金問題,將透過政策全力推動勞工退休金採「個人帳戶儲金制」,以有效保障勞工退休後之生活。

被引用紀錄


葉羽曼(2010)。誰左右國民年金?──比較臺灣與南韓政策否決歷程〔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0.02276
廖欽福(2006)。台灣財政投融資法制度之研究〔博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06.1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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