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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探究因違法搜索而來的證據之應否禁止使用之問題。基本出發點如下:一、違法搜索「可能」導致證據使用禁止之效果;二、違法搜索「未必」導致證據禁止之效果。審判上應否禁止因違法搜索而來的證據,方法上應先探討違法搜索之類型,區別違法「發動」與違法「執行」搜索兩種基本類型,並深究其在證據法及證據禁止機制上之定位。 就證據禁止之言,當搜索之目的在於發現證物時,刑事訴訟法上搜索之要件限制,殆屬取證法規,因而,若有違背上開要件限制時,概念上亦違犯證據取得之禁止,一旦符合其他特定條件,可能產生證據使用禁止之效果。上開其他特定條件之判定,筆者嘗試以前文提出之三段標準審查。據此,無論違法發動或違法執行搜索,只要國家機關惡意違犯搜索之法規違法搜索,因而所得之證物,基於公平審判原則,一律不得使用,如案例一中以臨檢記錄表規避法定及要式搜索之情形(第一段審查)。若非上開情形,則應區別違法發動或違法執行搜索,探求各個法規直接或間接的規範意旨,結論認爲,明顯欠缺合理依據、踰越法定權限分配或架空搜索令狀主義而違法發動搜索者,一來重大違犯基礎法規之規範意旨,二來具有強烈的證據關聯度,因而所獲的證據當然不得使用;反之,合法發動搜索,但執行行爲違背夜間搜索、婦女搜索等等限制時,如案例三,由於上開法規不具分配證據法上國家與被告證據攻防地位的性質,因而,違法搜索與禁止使用證據間欠缺必要之關聯度,即無法由該法規意旨導出此類證據不得使用的結論(第二段審查)。上開案例三,即便加以個案權衡,結論亦同(第三段審查)。

被引用紀錄


鄭毓樺(2016)。證據排除法則概括條款適用架構之研究〔碩士論文,中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0/cycu201600955
賴志鏹(2005)。虛設行號案件調查蒐證之研究〔碩士論文,中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0/cycu200500571
簡弓皓(2003)。盤查與附帶搜索〔碩士論文,中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0/cycu200300089
施柏均(2012)。論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法律效果──以當事人之救濟途徑為中心〔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2.10770
謝易哲(2006)。被告於審判外訪談證人之權利〔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06.0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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