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之權力分立制衡之法治國原則與保障基本權利與自由之規定,及刑事實禮法所明定之刑罰權的界限,均有待刑事程序法之規定與踐行而得具體落實。 對於刑事程序法政策之主張,民主法治國家多年來之演進而形成一系列之刑事程序原則,以做爲制定與適用刑事程序法之指導原則。透過這一系列之程序原則,使刑事程序得以兼顧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既能有效而正確無誤地追訴或審判犯罪,又能符合法定之程序正義地開啟、進行或終結刑事程序。 本文乃就學說之論述、現行憲法與刑訴法之規定,並參酌國際公約德、日、美等國憲法或刑訴法之規定,深入地探討各個刑事程序原則,計有: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並重原則、職權原則,控訴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秘密偵查原則、禁止先行傳訊原則、比例原則、法定原則與權宜原則、調查原則、言詞原則、直接原則、公開原則、審理單元與密集加速原則、自由心證原則與罪疑唯輕原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