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七款規定:「對公務員所爲之人事行政行爲」得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中有關之程序規定,因此有關其意義究應採廣義說或狹義說爲妥?即有探究之理論與實務價值。而且若採狹義限縮是否宜仿大法官解釋之分類標準,僅以對公務員服公職權利無重大影響者始排除?展開系列分析。 本文嘗試比較分析其規範目的,外國法之內容與立法過程中之說明後,提出個人之主張,並附帶對於本文中所稱之公務員是否包含退休或已離職之公務員在內?有細緻之說明與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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