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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大學公法人化之問題探析

摘要


我國大學法自民國三十七年制定公布以來,歷經四次修正,對於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的法制建機,固然有所強化(特別是民國八十三年的修正),但其內容仍與大學自治理念的落實尚有相當差距,特別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五○號解釋,宣告大學法中設置軍訓室的規定違憲,益顯大學法仍有諸多有待改進之處。而在大學法制興革議題當中,公立大學應否公法人化,向爲討論的焦點,且經常被視爲大學是否自治的問題癥結所在,故本文以公立大學公法人化爲題,探析其相關問題。在內容上,本文首先介述德國火學組織的法制發展,並描繪其制度特徵,再以之爲基礎,剖析我國公立大學公法人化的利弊得失與相關組織建制問題,同時提出若干看法,以供我國日後研修大學法的參考。本文認爲公立大學是否公法人化,固然不是保障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的必要條件,惟就大學自治理念的落實而言,則利多於弊,故主張公立大學的組織改革,應朝向公法人化規劃,當然,公立大學自治保障與學術自由的問題,並非單以公法人化所能全面解決者,其尚須配合組織改革與相關制度設計,方能竟其全功,此爲大學法修正時所不能忽視者。

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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