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上股東責任制度有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兩種,於比較法上爲了救濟股東有限責任遭濫用時所帶來之傷害,乃有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制度,於特殊情況下要求公司股東必須爲公司債務負責。然而由於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於適用時之高度不確定性,因此使得該領域成爲公司法中最具爭議性的課題。當然學說以及實務仍努力地將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予以一定程度之理論化,但是仍未形成一致的理論。 本文之目的在於以經濟上之觀點,企圖以一致且單純的理論分析揭穿公司面紗原則,避免以傳統上所提出紛亂且黯晦不明之理論或因素去處理關於揭穿公司面紗之案例。因爲我們相信,若公司法中關於股東有限責任之規定是符合效率的話,那麼股東有限責任之例外情況,也就是公司法上之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應該同樣的也能透過效率的觀點來加以詮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