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的法律地位爲何?我們應該如何在法律體制上看待或界定基因?關於這個問題,又可以區分爲人類的基因與其他生命的基因兩大對象領域。本論文就是以人類的基因之法律地位作爲探討的對象。希望透過分析,能夠爲人類基因之法律地位,或者人對於他本身的基因所能主張的權利,提供一個初步的思考架構。本文第貳部分由非本質主義與建構主義進行法理學與方法論的反省;第參部分由Moore vs.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案以及德國的「儲存精子滅失案」檢討財產權與人格權二分的理論基礎及可能的問題。第肆部分則由隱私、基因隱私以及著作權,來檢討大陸法系這種人格權與財產權的互斥性的區分是否能夠在觀念上與制度運作上突破;第伍部分則在前述的討論基礎上繼續探討基因的財產權理論模式與智財權模式;第陸部分則討論可由人類共同財富原則得到的啓發,並進而整理提出人對於他的基因所擁有權利之圖像。第柒部分則是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