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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撰寫之主要動機在於檢討政府機關對公司監督之實際情形並試圖提議改進之方案。雖然內部監控與外部監控有時與所觀察之角度有關,但多數文獻上所討論之公司監控(corporate governance)並非本文之研究範圍;相反的,本文對一般人比較少觸及之政府機關的監督較感興趣;目的並非在鼓勵政府介入,而是希望政府介入的有效率。再者許多公司監控上之理論如設立外部董事、強化機構投資人之監督、及以市場機能(如公司併購)迫使經營者對公司負責等在我國特殊之經濟及文化背景下似乎短期內無多大功用;因此,若能有效率的運用現行法制已存在之政府監督機制,似乎並無不當。 由於篇幅所限,處理問題以至公司解散爲止,而處理之主管機關亦以公司法強調之經濟部及法院爲限,特作說明。由於經濟部向來並無監督權行使之統計資料,作者惟有列表請其盡所能的提供資料;經過數個月之努力,雖然所得資料仍屬不全,但已可窺出端倪。經濟部及法院對於權限之行使其實並不普遍,主要集中在公司法舊法第十條;對於公司之平時業務及財務之監督與一般人之想像可能亦有出入;法院方面可用之監督方法過少,公司法第十一條僅提供解散一途,此外便是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應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甚至進一步命監察人召開股東會。這些都是可以改善的。以英國之立法爲例,無論是解散或其他救濟方法,均十分多元,較能符合現實商業之所需;據此,本文亦有適當之建議。 如果政府監督能有效率的執行,相信不僅不會影響商業環境之有效運轉,甚至於可以降低許多監控成本。經濟部未來應有必要建檔統計其所實施之監督頻率,此項資料不僅有助於了解我國公司問題之所在;亦爲立法參考之有力根據,畢竟,空以理論說明對商業經營之現況了解仍有隔靴搔癢之感。

並列摘要


被引用紀錄


王仁毅(2018)。公司負責人失格與解任制度研究:比較美國與本國法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800409
江永楨(2017)。從營利到共益的公司法典範轉移-建構適合社會企業發展之法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702919
黃筠雅(2010)。股東平等原則之再檢討—以日本導入毒藥丸制度為啟示—〔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0.00898
許名志(2009)。少數股東召集股東會之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09.10378
黃聖(2009)。資訊公開於我國公司治理之再定位-以定期性財務資訊為中心-〔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09.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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