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轉型的時刻中,憲法扮演什麼樣的功能,乃是研究當代轉型憲政主義的重要議題。然而,肩負違憲審查職能的法院,在轉型的脈絡中,將如何形塑憲法的內涵,並扮演好自身的角色,更是研究轉型憲法的核心議題。 本文首先在理論上,建立轉型國家釋憲機制的分析架構,將其區分爲「轉型法院模式」(transitional-court, model)與「常態法院模式」(ordinary-court model)兩種典範,作爲以下分析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機制的理論模型。其次,本文藉由釋字二六一號與四九九號解釋結構的比較分析,透過前述理論模型的理解,以觀察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在我國轉型過程中的角色定位與變遷,從而作爲評價釋字四九九號解釋與大法官未來定位的基礎。 本文發現,臺灣在轉型初期,大法官透過釋字二六一號解釋處理中央民意代表改選的議題,從解釋的風格與內涵,充分表現轉型法院的特色。在臺灣轉型末期,大法官面對多次修憲後國大存廢的議題,轉而以常態法院的方式回應。這種時空的差序,可解釋爲大法官對臺灣轉型邁入尾聲的提前宣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