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介紹共同海損債務之沿革及展望。文中分別就「歐洲各國共同海損制度之形成」及「國際共同海損規則制定之經過」加以探討,其中於「歐洲各國共同海損制度之形成」部分,再依「羅地海法」、「羅馬法」、「亞勒倫海法」、「康索拉度海法」、「吉丹海法」、「一六八一年路易十四海商條例」加以說明;於「國際共同海損規則制定之經過」部分,再分別就「一八六○年格拉斯哥決議」、「一八六四年約克規則」、「一八七七年約克安特衛普現則」、「一八九○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一九二四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一九五○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一九七四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一九七四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規則Ⅵ之一九九○年修正」、「一九九四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加以考察,祈能對於共同海損債務分擔之發展方向,有所理解。 本文於「我國海商怯共同海損章之制定」中,論及民國八十八年之海商法與民國五十一年版之海商法,有關共同海損規定之重大不同。在「結語」中,推測國際間未來有關共同海損之發展趨勢應爲:①中今後共同海損之規則及理算程序,應力求簡單化、迅速化及明確化;②今後共同海損之範園,應力求縮減,而不應隨便加以擴大;③低價物品及價值難以估計之則貨應儘可能不列人理算。最後言及,我國海商法有關共同海損之規定,一九九九年修法之後,已較民國五十一年版之規定,更能符合巴界各國有關共同海損之立法潮流,惟自上述三大趨勢觀之,吾人不難發現,我國現行海商法有關共同海損之規定,仍然尚有若干缺陷,此有待日後專文加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