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定位是我國憲法學界及實務界長期以來的爭議,一九九九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及二○○一年的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都採取「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及「審判權一元化」的改革立場,但也引發許多爭議。本文基本上支持上述改革目標,但進一步討論「審判權如何一元化」的相關制度設計問題,尤其是其中所涉及的司法違憲審查(judicial review)制度類型之選擇。本文除前言及結語外,共分四部份。第二部份分析「司法院定位」所涉及的主要爭議,第三部份分析司法違憲審查制度的各種類型,並討論二次戰後各國法制的發展趨勢。第四部份爲本文主旨所在,本文主張:憲法審判權與一般審判權合一的「一元單軌制」應該是較理想的制度選擇,但因考量既有的制度慣性與各種阻力,因此本文可以妥協接受一個「以具體、分散審查爲主,抽象、集中審查爲輔」的司法違憲審查制度,然須嚴格限制抽象、集中審查的適用範圍。第五部份討論:我國如果要改採具體、分散審查制,是否必須修憲?或只要修法即可?對此,本文認爲釋字第五三○號解釋與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間有所衝突,並認爲前者已經修正了後者的部份意旨。